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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编制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汇编》
日期:2015/10/9 15:23:56 | 编辑:
6月5日,环境保护部施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应急中心人员认真研读本《办法》,并搜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资料,编写了《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汇编》(以下简称《汇编》)。
近期我院人员已将《汇编》送达沈阳各县市环境主管部门,倡导建议编制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政府级预案,辽中、法库等几个县市已经委托我院为其编制政府级预案、环境风险评估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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