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221号),环境保护部下达了《医疗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工作任务,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国环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承担了该标准的编制工作,并共同成立了标准编制组。
本标准从保护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技术及我国经济条件制定,对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污染物质提出了排放的限制性要求。本标准属于国家污染排放标准,是国家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实施旨在改变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和技术应用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避免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出现盲目无序的局面,保证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在我国规范化建设和运行,推进我国医疗废物可持续环境管理进程。针对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技术特点及工艺特征,提出其污染物排放和效果检测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国家现行污染控制指标体系中已有指标的要求遵循相应的指标要求,并结合国内外有关检测经验,提出相应的检测方法要求,从工况要求和污染控制两个层面提出医疗废物全过程污染控制限值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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